證明商標
一、辦理依據及簡要說明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材料
(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如申請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當予以說明,并附送肖像權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二)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核準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范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2、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注明是證明商標;
3、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
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三、注冊規費
人民幣1500元。
四、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的注意事項
地理標志注冊申請,除提交上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二)有關該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四)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五)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于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以及檢測設備清單和檢測人員名單。
(六)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